5月20日讯: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放射治疗项目和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诊疗项目调整
将“适形(型)调强放射治疗(IMRT)”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保收费价格调整
1、“适形(型)调强放射治疗(IMRT)”医保收费价格为1,000元∕次。
2、将原“直线加速器适形(型)放射治疗”150元∕野,调整为100元∕野。
(三)设置最高限价标准
1、定点医疗机构在进行“直线加速器适形(型)治疗”时,一个部位一个疗程收费最高限价21,000元。
2、定点医疗机构在进行“适形(型)调强放射治疗(IMRT)”时,一个部位一个疗程收费最高限价28,000元。
3、因病情需要同时治疗两个以上部位的,自第二个治疗部位起,一个疗程治疗费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50%。
二、支付标准
(一)最高限价内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上述诊疗项目费用,在本《通知》规定最高限价以内的,城镇职工个人自付20%,城镇居民个人自付25%,其余按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超过最高限价以上支付标准
1、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上述诊疗项目费用,超过本《通知》规定最高限价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2、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上述诊疗项目收费时,疗程费用不应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
(三)其它调强放射治疗项目的支付标准,参照适形调强放射治疗执行。
(四)其它未做调整的放疗项目,仍按原医保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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