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讯: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科技的发展,一些医用特殊耗材已广泛应用于临床。为了进一步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形成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为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创造条件,本着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参照省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限价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首付比例。将现行的“国产特殊材料首付15%,进口特殊材料首付20%,然后再按比例分段报销”调整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不分国产和进口,统一先由个人负担20%,然后再按比例分段报销。
二、对部分一次性医用材料实行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价(见附件),其它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暂定为2万元,
三、本通知中一次性医用材料最高支付价格是指一次性使用的医用材料的医疗保险支付价格,如在实际治疗中出现非一次性使用但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消耗结算。
四、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时,如实际价格高于或等于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医疗保险基金以最高支付价格按比例支付,高出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以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实际价格低于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医疗保险基金以实际价格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按漯河市城镇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适中的材料。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和定价及未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材料,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物价部门未批准单独收费或已包含在诊疗项目收费价格内涵中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市人社部门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适时对我市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进行调整。
八、市内及市外住院参保人员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以出院结算日期为准)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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