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讯:我市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将于7月1日起调整。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随着广东省、深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档、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上线”均提高至20259元;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基数“下线”调整为4052元;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提高为40518元。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上线”20259元“下线”2030元
根据广东省统计信息网公布的统计数据,广东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296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25元(四舍五入)。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公报》,深圳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四舍五入)。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涉及本省、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我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分别按5525元/月、6753元/月的标准计算。
调整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线”提高了。深户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为22%;非深户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1%。按照规定,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按照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线”为20259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线”是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
医疗险一档缴费基数
“上线”20259元“下线”4052元
医疗保险方面,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行“一制三档”。其中,一档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按照8.2%(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一档缴费基数的“上线”和“下线”均提高了。按照规定,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按照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计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基数的“上线”为20259元,“下线”为4052元。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分别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0.55%(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缴费基数全部调整为6753元,二档的月缴费为54元,三档的月缴费为37.1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提高至40518元
生育保险方面,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上线”为20259元。“下线”是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
工伤保险方面,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上线”为20259元。“下线”是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在工伤待遇偿付方面,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为40518元。
另据了解,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单位按当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50%下调费率。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由0.4%、0.8%、1.2%调整至0.2%、0.4%、0.6%,再按规定确定各参保单位向上或向下的浮动费率。接下来,我市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要求,制定实施新的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影响。
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没有变化。按照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0.5%,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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