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讯:长期以来,建筑业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同时也是工伤保险等社保制度参保的“薄弱区”。去年年初,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强调,要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等问题,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建筑施工企业为全体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化解企业工伤风险的重要举措。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的《意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若不能出具当地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参保证明,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未买工伤保险企业为巨额赔偿埋单
企业未给建筑工人买工伤保险,出了工伤谁担责?
我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雇用了20多名农民工,该企业以农民工已参加“新农合”为由未给他们办理工伤保险。一次,一名农民工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脑膜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企业为死者支付医疗费、工亡补助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80多万元,不堪重负。
“这起事故因为工伤保险的缺失,企业和农民工家庭都遭受了重大损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说,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建筑行业有两个问题突出:建筑工人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关系;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才是双赢,这对转移企业风险、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意见》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
工程层层转包情况普遍,如何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去年年初,《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出台,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意见》指出,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这一规定,从源头确保了工伤保险缴费的资金来源。”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可通过多渠道确认关系
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了工伤,用人单位不认账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一些建筑企业以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在很多工程层层转包而又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缺失导致工人工伤维权遭遇“劳动关系确认难”,已成为工伤维权第一道难以迈过的坎儿。
《意见》指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市人社局提醒,建筑工人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以上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上述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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