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投保年龄: 28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附加鸿福意外身故定期寿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40万元 |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上述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40万元 |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