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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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4500元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