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信诚人寿 投保年龄: 30天-17周岁 投保限额: 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 保障利益
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元*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于意外事故发生之时起七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表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含)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评定。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可领该标准所列较重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限额,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实际支付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我们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
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 实际支付医疗费用-80元 |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须入住重症监护室,于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本公司将根据其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额外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但每次意外伤害的最高给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
信诚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录1),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2名词释义)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