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信诚人寿 投保年龄: 30天-17周岁 保障利益
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元*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于意外事故发生之时起七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表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含)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评定。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可领该标准所列较重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限额,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信诚附加「宝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实际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0.9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名词释义)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需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见附录名词释义)治疗,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见附录名词释义)给付以下保险金:(1)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保障人员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见附录 名词释义)且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的9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此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4800元×保险单位数为限,被保险人同时享有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的保障 。(2)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非公费医疗保障人员 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非公费医疗保障人员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 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 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的8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见附录名词释义)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位数乘以下表所列每单位住院费(见附录名词释义)、药品费(见附录名词释义)和其他医疗费用(见附录名词释义)的保险金限额为限 )其中住院费、药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的限额应分别适用。给付项目 保险金限额(元/单位/年)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费 300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医保范围内药品费 1800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他医疗费用 2700 |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 | 实际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0.8 | 被保险人同时享有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的保障。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的保障: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 14 天(含 14 天)及出院后 30 天(含 30 天)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 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 医疗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位数乘以下表所列每单位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限额为限。给付项目 保险金限额 (元/单位/年)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200我们在给付以上各项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如被保险人由我们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我们。如被保险人拥有其它有效的《信诚附加「宝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用补偿医疗保险》,我们将合并所有的《信诚附加「宝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用补偿医疗保险》的保险单位数,按本条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为等待期 90 天为等待期。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新增保险金额,则自新增保险金额生效日起 90 天为该部分保险金额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发生疾病或症状入住医院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我们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
信诚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手术津贴保险金 | 10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施行手术的津贴等级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2)、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在我们指定的医院(注3)内施行手术(注4)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手术津贴保险金=10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施行手术的津贴等级(见附表1手术项目及等级分类表)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手术项目分7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手术津贴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列:津贴等级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1 5% 2 10% 3 20% 4 30% 5 50% 6 75% 7 100%当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我们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以5次为限:(1) 同一保单年度内间歇施行手术;(2) 同一种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施行手术。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同一次手术涉及二个或以上手术项目时,我们将按其中最高等级的手术项目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同一次手术涉及二个或以上手术项目时,我们将累计各津贴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的给付比例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但以保险金额为限。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发生疾病或症状在医院内施行手术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实际支付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我们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
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 实际支付医疗费用-80元 |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须入住重症监护室,于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本公司将根据其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额外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但每次意外伤害的最高给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
信诚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25元×保险单位数×住院天数 | 被保险人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注4)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25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注5)-2天)同一次住院事故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住院天数以180天为限。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50元×保险单位数×重症监护治疗天数 | 被保险人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且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注6)接受治疗,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方法计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50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天数同一次住院事故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事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30天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信诚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录1),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2名词释义)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