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讯:为减轻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费负担,最大限度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对我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作出了调整。
据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是符合农村贫困人口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特殊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起付线减半。据了解,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由200元降至100元,其他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由500元降至250元,三级医疗机构由700元降至350元;第2次(含以后)住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由100元降至50元,其他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由400元降至200元,三级医疗机构由600元降至300元。按规定转诊到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回参保地报销的,起付线由1000元降至500元。
此外,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由87%提高至92%;二级医疗机构由77%提高至82%;三级医疗机构由62%提高至67%。按规定转诊至省内市外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统筹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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