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讯:3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对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除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外,对参保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的证明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增加了30天生育奖励假而取消晚育假,就此,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持证明有变。
调整前: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简称《专用联系单》)。
调整后: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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