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附加吉祥行意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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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 医疗费用-免赔额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就其自此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扣除该等补偿后余额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