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12000元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20万元或 |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6)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① 如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以内(见10.7),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较大者:i. 保险金额的2倍ii. 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后,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2倍。 |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 18万元 |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以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180%,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含50周岁);(2)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行使选择权的时间限定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开始的30日内。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选择权,则默认为放弃选择权。如果被保险人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同时也是本合同 “生存保险金”责任中规定的给付生存保险金之日,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先按约定领取生存保险金,然后再决定是否执行选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