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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新规 鼓励养老创新

2013-05-2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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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老龄化进程,让养老保障需求增加,不少险企也开始在这块进行创新,近期保监会发布新规,对于险企向个人提供养老保障做了新规范与指导。

近日,保监会印发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目的是为了规范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涉及公司仅包括中国人寿养老、平安养老、泰康养老、太平养老、长江养老。

根据新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范围扩大至个人。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比照投连险

2009年,为配合国家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29号)。该办法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但该办法十分简单,未成体系,很多内容没涵盖进去。

这次新修订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范围扩大。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这也反映出保险在养老保障业务方面的精算优势。

由于此项业务竞争激烈,包括银行、券商、基金、信托等在内的金融机构都想在其中分得一杯羹,因此,投资收益的高低成为重要指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12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显示,2012年企业年金基金新增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元,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5.68%,其中含权益类收益率达到5.77%,固定收益类达到5.17%。

同时,也基于养老保障属于信托类业务,对此,保监会在投资限定上相对宽松。称养老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产品报告后,可以申请开设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开设比照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开设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权益类投资占比不受25%普通账户投资上限约束。

保监会鼓励养老创新

同时,保监会加强了管理,称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应当具备与展业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能力等等。

根据新规,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为单一客户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以及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其中,为单一客户办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保监会鼓励养老保险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创新。记者获悉,泰康养老推出e管家客户平台,依托母公司泰康人寿强大的健康服务体系,e管家客户平台搭载的健康服务功能在国内同业中遥遥领先,并率先在行业内实现了80%的保全业务在线自助完成。

与五家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资产2180.37亿元不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尚无具体数据公告。据一位接近保监会有关人士称,目前数量很小,但未来发展潜力很大。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太平养老受托管理资产255.12亿元,平安养老为639.87亿元,国寿养老为883.68亿元,长江养老为326.89亿元,泰康养老为74.8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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