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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可募集次级债 不许卖给“兄弟”公司

2013-05-20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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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8日,保监会正式公布次级债修改决定,保险集团公司可发次级债,但不能卖给自己的控股公司或者“兄弟”公司。本文围绕次级债的简要介绍和申请公司应符合的条件展开。

  时隔两年之后,保监会正式放行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保监会近日最新公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修改决定,保险集团公司可发次级债,但不能卖给自己的控股公司或者“兄弟”公司。

  保监会介绍,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2011年施行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禁止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只允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今年3月28日,保监会正式公布次级债修改决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得以解禁。

  新规要求,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要符合以下条件: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明确,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和境外法人,但不包括:募集人控制的公司,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募集人的单个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而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

  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保险行业次级债获批发行规模为145亿元,2010年为200.5亿元,2011年这一数字攀升至578.5亿元。去年保监会审批通过的次级债发行总额达到73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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