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和《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河人社函[2015]410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范围
河源市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基本条件
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河源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015年度为2.45%)。“裁员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年平均参保人数。“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时间。符合条件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稳岗补贴申请。
(二)受理机构。稳岗补贴受理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由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企业到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要求企业补足或补证。
(三)审核机构。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企业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企业稳岗补贴的初审工作。
(四)补贴审定。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会同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对企业是否依法参保缴费情况、裁员率情况进行初审,每年7月底前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稳岗补贴条件和确定企业稳岗补贴金额,并将所属企业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市直企业直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社保经办机构审定。
(五)结果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符合申领补贴条件企业的名单和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发放稳岗补贴资金。
(六)补贴拨付。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河源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核表》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领企业的审核公示结果,及时做好属地企业补贴资金申拨工作,10月底前将企业稳岗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
(七)企业提交资料。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1.《河源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一式四份,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运行报告及企业用工情况、失业保险缴费税单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一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四、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纳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五、实施截止时间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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