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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三明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新政策

2016-05-1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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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会保险事业局的职能是什么? <p></p>答: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实施国家、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县人力资...<br />

5月19日讯:为贯彻实施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的权利,并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加工伤保险范围的问题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应当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在编工作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执行相同的制度。

(二)驻我市的省级及以上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参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关于基金征缴的问题

(一)参保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非在编人员所需要资金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计算,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月工资低于三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参保人员月工资超过三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参保单位缴费费率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人社〔2015〕213号)的行业差别费率及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

三、关于工伤待遇执行和支付的问题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80-2014)、《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一)参保单位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单位负担。

(二)认定为工(公)伤的参保单位人员已享受当地财政核拨的工资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定期伤残津贴。

(三)参保单位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公)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民政部门鉴定后,同时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和中央财政支付的残疾抚恤金待遇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其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从原渠道安排解决。

(四)参保工伤人员因工死亡的(不含非在编工作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作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参保单位按规定再支付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五)参保人员工伤达到1~4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停发工资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六)参保人员工伤达到5~10级伤残,经辞职(辞退)或开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非在编工作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等相关政策执行。

四、关于经办管理的问题

(一)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市直和各县(市、区)参保单位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2016年1月以来的工伤保险费;未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所在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办法、经办管理、基金管理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执行相同的制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纳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

(三)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市级委托,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参保单位人员人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单位进编、聘用合同和劳动关系等相关材料为准。其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工伤认定情形、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员重复享受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和中央财政支付的残疾抚恤金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关于老工伤管理的问题

(一)在《通知》实施前,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原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为工伤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其参保确认程序和待遇支付项目,参照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人社〔2011〕52号)规定执行。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发生的工(公)伤人员,随单位一并参保,不作费用清偿。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参保后其新发生的工伤费用按照上述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二)参保单位原有伤残等级的工(公)伤人员,由参保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老工伤的(且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1至10级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时,其已经享受的待遇项目经审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其它符合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人社〔2011〕52号)规定待遇的,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按原标准从原资金来源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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