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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三项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职工和居民医保相关待遇和结算政策

2015-07-2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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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沈阳日前出台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及增加单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等三项医疗保险政策,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了职工和居民医保相关待遇和结算政策,提高了沈阳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减轻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提高按限额和按比例管理的医用材料结算办法和标准。

  部分医用材料 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

  11月27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沈阳日前出台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及增加单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等三项医疗保险政策,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了职工和居民医保相关待遇和结算政策,提高了沈阳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减轻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提高按限额和按比例管理的医用材料结算办法和标准。
  ■ 对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膝关节、肩关节、股骨头及全髋关节)、血管支架(周围、颅内及冠脉)等医用材料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
  ■ 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在最高限额内(含限额)的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 进入大额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后,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保持不变。
   ■ 按比例管理的医用材料除以上规定的医用材料外,对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其他医用材料,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5%; 单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10%;单价在1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25%;单价在3000元以 上~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35%;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45%。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上调4% ■ 三级及部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调2%■ 调整和增加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种类,调整相应单病种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和增加单病种种类,其中居民医保单病种结算标准分别为职工医保相应标准的90%(玻璃体切割术及人工晶体置换术和恶性肿瘤手术治疗为80%)。提高医保急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将职工医保门诊急诊抢救留观转住院治疗和门诊急诊抢救期间死亡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居民医保相应标准提高到60%,个人自付比例为40%。经测算,政策调整增加职工医保基金支出9979万元,增加居民医保基金支出123万元,惠及参保人员46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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