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份,余先生将自己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两个月后,借用车辆的游先生向公安局报案称,他停放在南湖公园南门停车场的这辆汽车被人偷了。
之后,保险公司依合同向余先生支付了盗抢险保险金22万多元,而余先生也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同意将保险车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由于南湖公园管理处已与其他单位合并为厦门市筼筜湖管理中心。保险公司就将筼筜湖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筼筜湖管理中心赔偿车款22万多元。
激辩
车子停过停车场吗
保险公司诉称,事发前,讼争车辆就停放在南湖公园南门停车场,并向停车场缴费5元,停车场也开具了收据,但所有票据均随车被盗。
对此,筼筜湖管理中心予以否认,称游先生并未在南门停车场停车,当天也没有向游先生收取过停车费,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本案中,余先生、游先生列为案件第三人。不过,两人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