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河北一位客户向这家文化公司订购一套人民币微缩金条,双方确定金条销售价格为21万余元。收到订单后,该公司便通知快递公司负责将这批货物运送到河北。
当月25日,文化公司员工将上述货物连同发票等装入包裹,在封箱后交由快递员签收。与此同时,该公司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开具了保单。
第二天,河北客户便接到了快递,打开包裹却发现金条不知去向,客户当场拒收货物。文化公司获悉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文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认为,只有当保险承保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的,保险公司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客户收到货物时,其外包装完好无损,无法证明金条在运输途中被盗或遗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原告文化公司拿出一段企业内部的监控录像,以证明当时金条确实被放进包裹里了。原告还认为,事发当天快递公司签收货物的事实,可以证实金条已经交付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货箱仅是一般的封箱包装,仅凭肉眼观察无法推导出货箱在运输途中未被打开,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货箱在运输途中未发生灭失的观点,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