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了保险法修订草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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