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省长李学勇签署第72号省长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内容主要在八个方面有所拓展:
1.适用范围。将城乡劳动者纳入制度予以覆盖,改变了以往适用范围仅为城镇劳动者的情况,这样可以帮助城乡劳动者防范失业风险加大带来的问题。同时,也扩大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2.基金支出项目。《规定》在保生活的基础上,相应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更加注重促就业功能的发挥。2010年,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待遇性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39.43%,促进就业支出占比39%。这些经验和做法在此次规定中,以法律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
3.基金在特殊情况下的支出。此次规定增加了失业保险基金在结余规模较大或者国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即下浮失业保险基金费率,缓收失业保险费和拨付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措施,给予用人单位特别援助。这些规定主要是依据我省成功应对金融危机取得的经验。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将领取期限划分为五年以内,五到十年,十年以上三档,多缴多得,更加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稳定就业。同时,因为省这一级不具体操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事宜,所以明确统筹区人民政府可确定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
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规定》的标准有了较大提高,规定更为具体,方便操作。一是实行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向缴费时间长、年龄较大失业人员倾斜,实行分级分档的待遇标准,将统一按缴费基数40%计算的一个标准,根据缴费年限,调整为40%、45%、50%三个标准,充分体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原则。二是适当提高目前的失业保障水平,将失业保险金的低限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的1.3倍,体现对特殊困难失业者的照顾和帮助,也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三是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缓解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给失业人员带来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6.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规定》依据《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了原则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样既使得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更有保障,也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7.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的转移。在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的转移方面,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保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可以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需要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二是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可以自主选择在迁出地或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在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需要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三是参保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以及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户籍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鉴于灵活就业也是一种就业状态和部分地区如南京市有制度覆盖的工作基础,考虑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工作方向,附则中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