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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统计审核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岗位津贴的通知

2016-05-2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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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国先进工作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吗 <p></p>答:有<br />问:警察岗位津贴是属于“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 <p></p>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1991年6月9日 中发〔1991〕10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1990年,党和国家给1 200多名有卓越...<br />

5月20日讯: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

为落实我省专家岗位津贴待遇,做好2016年上半年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岗位津贴发放工作,我们拟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岗位津贴专家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审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津贴标准

(一)1994年(含1994年)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每人每月发放600元津贴;

(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

(三)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每人每月发放津贴400元;

(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每月发放津贴400元;

(五)1995年(含1995年)以后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省“333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0元;

(六)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元;

(七)省“333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元;

(八)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5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通知》(冀人社【2015】207号),2015年度评选的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从2016年1月起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元;

二、根据《关于提高我省部分专家待遇的通知》(冀人发[2002]116号)文件,享受津贴范围只适用于现在职或含按规定经批准延退的各类专家。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专家,各类工作津贴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

三、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社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对本单位享受1994年(含1994年)前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岗位津贴专家信息和津贴标准进行认真核对,如有变化请附说明(包括:去世、退休、调离、延退、单位开户行、账号等)。

四、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社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对本单位专家信息和津贴标准核对无误后,填报“河北省1994年(含1994年)前国务院特贴和省政府岗位津贴统计汇总表”(附件1)、“河北省1994年(含1994年)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信息统计审核表”(附件2)、“河北省享受省政府岗位津贴专家信息统计审核表”(附件3),附件1、附件2、附件3请登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资料下载。

五、根据省财政厅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省政府岗位津贴将施行银行卡形式发放管理,为统一办理省政府岗位津贴专家的银行卡,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社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将本单位2015年度评选的享受省政府岗位津贴专家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于4月15日前连同附件1、2、3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送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16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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