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97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下调至0.5%。
新的费率标准于2016年2月1日起(所属期)实施。2015年10月1日起至新的费率标准实施之日前因费率调整而产生的收缴差额,对多缴的用人单位可在2016年3月起向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缴费时予以抵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行业工伤风险分类、基准费率及费率档次
湖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工伤风险分类、基准费率及浮动档次按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按行业分类对应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各统筹区如需适当调整基准费率,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费率浮动确定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各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例)、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每一至三年进行浮动调整。上期收支比例不到50%(不含50%)的,次期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至50%征收;上期收支比例为50%(含50%)以上不到80%(不含80%)的,次期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至80%征收。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上期收支比例为120%(含120%)不到150%(不含150%)的,次期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20%征收;上期收支比例为150%(含150%)以上的,次期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50%征收。
三、费率调整时间
新的费率标准于2016年2月1日起(所属期)实施。2015年10月1日起至新的费率标准实施之日前因费率调整而产生的收缴差额,对多缴的用人单位可在2016年3月起向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缴费时予以抵缴;对应补缴的不再追征。
四、提高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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