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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5-11-05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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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局新修订的《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正式启动实行,此项政策进一步充实了生育保险的保障项目,生育保险待遇除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外,增加了生育津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得到大幅度提高。

9月11日讯: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新修订的《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除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外,增加了生育津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得到大幅度提高。

《办法》进一步充实了生育保险的保障项目。以前生育保险待遇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含孕期检查费和营养费)和男配偶假期津贴。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对符合《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额标准直接结算,个人不用负担,改变了原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

《办法》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办法”将由生育保险,扩大到失业,退休人员和工人失业的配偶。劳动者失业前的生育保险,按照《细则》中规定的相关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符合要求的《细则》中的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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