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因此,妻子无工作,可以依法享受丈夫的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既然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那么具体数额是多少呢?根据辽劳社发﹝2008﹞76号文件“关于调整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流产、引产
1、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300元;
2、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 7个月(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6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
1、放置或者取出子宫内节育器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2、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3、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400元;
4、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630元。
(三)妊娠及分娩
1、正常产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2300元(含产前检查);
2、难产及剖宫产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3200元内(含产前检查)。
享受难产生育待遇的仅限于: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关于生育保险异地报销。长期在外地(派出机构)工作、探亲(夫妻两地分居)等外出参保人员,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者生育的,用人单位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证明、《xx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本人的《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者《多孩生育登记单》、引产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转往外地生育、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