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沂水县某制鞋厂女职工小王于今年6月合法生育一男孩,但未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当她得知在其他企业工作的女工生育后都享有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时,便找老板反映情况,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然而得到的答复却是:“我们是小私营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统筹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不给我们支付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
小王想不通,同样是企业职工,别的企业女工生育有待遇,而自己怎么会没有呢?后经咨询有关部门才知道,由于所在企业没有给她参加生育保险,才导致自己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无奈之下,她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求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小王的求助后,及时到该企业了解情况,解释政策。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监察人员限期责令该单位支付了小王相应的生育津贴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同时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