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作为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并分不同情况对这些险种的缴费主体和参保范围作了规定,草案同时也对各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清华大学养老金工作室研究员路锦翡。她分析指出,业界对这部法律的出台期盼已久,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转变。
社保基金情况定期公布
草案明确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情况,这有助于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对于公众关心的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草案作了明确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路锦翡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具体而言,就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另悉,草案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
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各省份经济发展差异较大,采取省级统筹是比较好的选择。
对于与公众息息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对此,路锦翡分析认为,此举将有效地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各个地区的群众利益。她告诉记者,我国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金统筹层次,目前大多为市县一级,这种较低层次的统筹影响了统筹效果的发挥和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更重要的是,低层次的统筹增加了保险基金管理难度,容易发生非法挪用、私吞等风险。
因此,在路锦翡看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是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不过,她同时指出,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能更好地控制风险,但我国目前各省份经济发展差异较大,考虑到社会保险收益须符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采取省级统筹是比较好的选择。
据了解,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人口老龄化、统筹层次较低、制度不衔接等问题。截至2006年底,全国只有北京、吉林、新疆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辽宁、广西等7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他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截至2007年9月底,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97亿。
用人单位不缴费处罚加重
社会保险法的推出,提高了劳动者享有权利的保障程度,也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约束,法律效力进一步增强。
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对此,路锦翡表示,这条规定提高了劳动者享有权利的保障程度,也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约束,“社会保险法的推出,将对各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法律效力进一步增强”。
与此同时,路锦翡分析指出,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分别通过单项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这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