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须应保尽保
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是指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本着“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我们将逐步在全市建立起责任保险与电梯安全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功能,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有效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张勇介绍,“根据《意见》要求,到2015年底,我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将覆盖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到2016年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将覆盖全市在用、在建电梯。”
“特别是涉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必须应保尽保,以提升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该工作人员表示。
电梯保险谁来买?
据了解,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为我市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投保主体不一。意见明确,在用电梯的投保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新安装电梯的投保主体为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
“我市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代理人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既是投保义务人,也是投保代理人。”张勇称。记者从《意见》中了解到,在用电梯使用单位可通过签订维保合同的形式,委托电梯维保单位统一办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手续。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在用电梯的投保,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委托维保单位办理。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比例承担保费,委托维保单位代缴或按相关规定缴纳。《意见》指出,电梯维保单位应该承担的保费部分,由其在办理投保时缴纳;电梯使用单位在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时,委托电梯维保单位代其缴纳;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使用单位通过签订维保合同方式,在支付维保费用时委托维保单位代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