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支持“知假买假”者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发热议。针对该解释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做出解释。
陈宜芳表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有多种途径,其中“知假买假”者在发现违法线索、固定违法证据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因此支持他们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是为了更好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但关键在于如何遏制恶意高额索赔和违法索赔现象。
此次《解释》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标准之下,以平衡“知假买假”者的打击违法行为作用和防止恶意高额索赔之间的关系。
对于代购责任问题,《解释》规定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应承担不同责任。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则被视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此外,代购人的追偿权也受到规定,如果代购人明知代购食品或药品不符合标准却继续代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将无权向生产者追偿。
这一规定旨在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目标,强调代购人应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应向生产者追偿,以此防止违法代购行为的继续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