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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社区居民如何交医疗保险?

2015-08-0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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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现行大部分统筹地区的政策,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你社区医疗保险,应该是在实行了城乡一体化之后的新农合的对接险种。两者缴费标准不同,享受待遇和报销标准都不一样。
从市社保部门获悉,2014年度社区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本月正式启动。为了切实减轻居民医疗负担,2014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还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对象:哪些人群可以参加社区居民医保?

哪些人群可以参加社区居民医保?这是很多市民关心的话题。昨天,市社保部门介绍,凡具有市区行政区域内户籍(暂不包括江都区),无用人单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居民医保。

具体条件为:

1.持有《扬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低保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3.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4.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

5.离异、丧偶的失业人员;

6.本人或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脏器移植或血透)的人员。
  
流程:参保居民医保如何申请及办理?

首次参保的居民:持户口簿或身份证以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登记表,经经办机构审核、录入信息后,直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缴费一个月后,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障卡。缴费到账的参保居民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口簿及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缴费成功后,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度结束之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续保居民:于每年的4月1日至6月20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延长一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新措

据介绍,为了切实减轻居民医疗负担,2014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还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由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参保人员个人不另缴费。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因单次或多次住院及门诊特一病种(恶性肿瘤、血透、血友病、肝肾器官移植)治疗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标准支付。

大病保险分段按以下标准支付:

(1)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0%,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55%。

(2)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0%。15万元以上报销65%。

(3)恶性肿瘤、血透、血友病、肝肾器官移植等患者15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经审核同意后报销70%。

(4)需转外治疗的,经批准办理转外手续,报销比例统一为50%。

此外据介绍,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增加了三个病种,分别为特一病种:血友病;特二病种:精神分裂症及情感性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为500元,具体结算办法:一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的结算办法类同住院,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实行累加计算;二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在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政策范围内报销70%,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为了避免参保之后,两头报销的问题,各地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一般都要求报销时提供原始发票。因此,即使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也只能在一头报销。可以在办理了社会保险之后,再参加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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