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之一便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在这一背景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成为必然之举,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过程中,必须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立法目的。生态环境法典不仅仅是法律汇编,更应在实质上表达法律的精神、实现法律的价值追求。中国式现代化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绿色发展正是为了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问题。因此,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立法目的,使其成为生态环境法典的核心价值追求,才能有效引领生态环境立法朝着更加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同时,将绿色发展理念转化为法律原则也是至关重要的。生态环境法典作为一种综合性立法,需要将现有的单行法整合为更为完备、周延、宏大的法律文本,以更好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了保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和适用中,应当将绿色发展转化为一系列基本法律原则。例如,绿色发展意味着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资源,摒弃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这种转化为法律原则的过程,能够在利益冲突时发挥指导作用,更好地引导各方行为。
最后,需要明确各方主体推动绿色发展的具体规则。当前,各类生态环境立法规定了政府、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等的相关权利义务,但如何实现逻辑连贯、协调一致,进而形成合力,仍需解决不少问题。为了更好地调整各方在保护利用生态环境中的社会关系,助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生态环境法典需要梳理、整合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有明确各方主体在推动绿色发展中的具体规则,才能形成合力,实现绿色发展的法治合力。
通过以上措施,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更好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法治保障和法治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