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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2015-12-0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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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了改革和完善的军队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改革,一般物流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问题,对军队职业年金的转移、改革和完善的管理模式进行了军队养老保险制度、人员、计算标准、转让等方式的制定。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贯彻落实。

据总后勤部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国家大政方针为依据,紧密结合军队实际,在项目设置、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实施时间等方面,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改革完善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厚爱,有利于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升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调动官兵建功军营、戍边卫国的积极性。

年金补助如何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资金如何划转?

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

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手续如何办理?

军队退休后,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有的由武装部队出具的转让证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的关系。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落实,通知规定,军工股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伍军人发送文件,社会保险机构就主动申请办理退休保险的退役军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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