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老先生告诉记者,他今年61岁,去年初他从市内一家事业单位会计岗位退休。“去年5月,一个老朋友说儿子的建筑材料公司急需一名会计,得知我是个老会计,就极力邀请我去,想想在家也无事,我就同意了,并签订了1年期的聘用合同。退休后再次上岗工作,我很高兴,每天尽心尽力地工作,可没想到今年7月底,到工地给领导送报表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腓骨骨折,花了近万元医药费,前几天,我到公司要求按工伤对待,报销医药费,并补发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但公司却不认可,还说我是退休返聘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很纠结,像我这种情况相关法律有没有这项规定。”
律师: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郑律师称,叶老先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及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该建筑材料公司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叶老先生虽是退休人员,但他与该建筑材料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调整,在一年聘用期满后,双方虽没有续签任何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叶先生因工摔倒致使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生活中类似于叶先生这种返聘的人可能还有很多,对于这部分人群建议最好与现在用人单位签订好相关的协议以便不时之需。此外如果在遇到维权企业不认的情况建议拿出法律武器积极为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