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住房公积金卡办理流程及使用说明
(一)中心在审核单位上报的制卡信息后,应开具《领卡通知单》(加盖公积金中心印章)给单位联系人,单位凭《领卡通知单》并加盖单位印章(公章、财务章或人事部门印章等)到指定地点领卡。
(二)公积金中心及各分中心、管理部与建行扬州分行及所属支行要共同做好公积金龙卡发放工作,必要时采取送卡上门的方式。
(三)各单位应于领取公积金龙卡后5日内将卡片发放到职工本人。
(四)职工个别制卡的,凭个人身份证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龙卡开户申请表》到指定地点领取公积金龙卡并在《扬州市公积金龙卡领用登记表》上签字。
扬州住房公积金卡的使用
(一)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使用公积金龙卡:
1、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2、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
(二)职工可以持公积金龙卡可以通过扬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12329客服热线和建行的ATM、95533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查询。
(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同时提供公积金龙卡和身份证,中心委托建行实时将审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公积金龙卡账户。
1、在提取申请录入时,系统判断提取人银行卡号字段是否为空,如果为空,则不需要提取人出示公积金龙卡,仍出示原公积金本,程序正常进行。
2、在提取申请录入时,系统判断提取人银行卡号字段是否为空,如果不为空,则在录入结束,提示选择是否转帐提取或柜面提取,一般情况下都应转帐提取。选择转帐提取的,提示操作员录入银行卡号,如果操作员录入的卡号和系统内一致则继续提取审批。如果操作员录入的卡号和系统内不一致,则提示“卡号不一致!”然后不能继续此笔提取审批业务。
3、系统内有卡号并且匹配的公积金账户,在中心申请录入结束后,不再打印审批单,直接进入个别提取,进行资金提取,并打印提取凭证(一式四份,提取人、中心财务部门、中心提取部门、建行各一份),系统自动将审批提取的住房公积转账至职工公积金龙卡账户。系统内没有银行卡号的公积金账户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的,操作员进行提取录入后,打印审批单进行审批,提取人凭单到银行提取支付,原提取流程不变。
4、每日业务结束后,中心提取审批主管人员应打印中心银行帐户和业务审批明细,就提取笔数和金额进行核对。不一致,应立刻查找原因,对未划款成功的提取进行红冲,再次进行提取,确保资金安全准确。若一致,将相关帐册和提取凭证报送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财务部门。
(四)在建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原则上须约定公积金龙卡账户为委托扣款账户,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将还款账户变更为公积金龙卡账户。
(五)职工办理公积金龙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持公积金龙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然后到建行网点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和换卡手续。公积金龙卡更换后,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公积金龙卡卡号根据建行的不同情况不变或作相应的变更。
(六)职工在同一分中心、管理部管辖范围内,因工作单位变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原公积金龙卡仍可继续使用。跨地区转移时,需重新申请公积金龙卡,原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功能不再使用。
(七)公积金龙卡免收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公积金龙卡有效期为十年。
(八)职工领取公积金龙卡后,原住房公积金卡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九)公积金龙卡应由职工本人使用,职工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将卡片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