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2020年更加复杂的国际环境,更大力度、更深层次的改革开放才是我国发展的根本出路。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承担着更多先行先试的任务,努力建设成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高地,为推进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形成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2019年,我国新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设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6个自贸试验区,全国设立了18个自贸试验区,实现沿海省份全覆盖并首次在沿边地区布局,为重大国家战略如“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提供服务与支持。在2019年前10个月,原12家自贸试验区新增企业约21.7万家、外资企业5123家;实际利用外资1083.9亿元人民币,进出口总额3.2万亿元人民币。这些自贸试验区占全国不到千分之四的国土面积,却实现了占全国14.4%的外商投资和12.5%的进出口,为稳定外贸、吸引外资做出积极贡献。
我国正处于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的关键转变期,这种制度型开放需要更加注重制度性、结构性的安排。2020年的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应该在更多深层次方面下功夫,推动政府治理变革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自贸试验区作为扩大开放的“压力测试区”,应当在负面清单制度上取得更大突破。在修订发布2019年版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压减特别管理措施至37条基础上,进一步压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大开放力度,特别在水产品捕捞、出版物印刷等领域。同时,自贸试验区要探索建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范围内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积累经验。
自贸区的改革开放红利还有待进一步释放。总结提炼了18项改革试点经验,形成了31项“最佳实践案例”,向全国推广,包括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监管模式、供电服务新模式等,已经复制推广223项制度创新成果。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有序复制推广,为全国营商环境优化发挥示范作用。同时,要加快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吸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海南特点,突出贸易自由和投资自由各项制度性创新,建立反映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和发展需求的政策和制度体系。特别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政策,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殊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制度。
自贸试验区应在金融改革创新上迈出更坚实的步伐,优化监管机制、简化制度流程、提升监管效能,推进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构建高效、明晰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同时,要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完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机制,强化风险管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