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额高达50万元
- 境外医疗、人身保障
- 旅行延误、取消保障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必选保障 | ||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 50万元 | 意外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仅限公共交通意外) | 5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机组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部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身故或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
急性病身故 | 1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有效期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天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医疗补偿 | 5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其中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赔偿限额1000元。 |
每日住院津贴 | 100元/天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入住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总赔偿日数以九十天为限。 |
医疗运送和送返 | 5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
身故遗体送返 | 50万元 |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 8000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以及上述探访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食宿费: |
外部原因旅行延误 | 9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活动、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每四小时延误赔偿额300元,最高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
行李延误 | 1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由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托运的行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每八小时延误赔偿额500元,最高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
旅行取消 | 8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以下事故而需取消旅行,保险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旅程所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
随身财产 | 5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
个人钱财 | 3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造成其损失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以下简称“钱财”),保险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
个人责任 | 80万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其存在一般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
员工慰问探访费用 | 8000元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约定团体成员的雇主因保险单所载的任何雇员于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而委派一名人员前往前述雇员所在地探访该雇员,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雇主因委派人员往返前述雇员所在地与委派人员所在地而实际发生的经济舱位机票、船票、火车票的票款以及合理的住宿费用: |
商业设备租赁费用补偿 | 3000元 |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单所载的任何雇员在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或者因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而损失其所携带的商业设备,导致该雇员为完成该次旅行的工作而必须临时租赁替代的商业设备,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补偿约定团体成员的雇主为此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租赁费用,每日最高赔偿限300元。 |
工作人员替换费用补偿 | 8000元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约定人员于旅行期间身故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天数达到十天及以上,导致约定团体成员的雇主必须派遣一名工作人员前往该约定人员所在地以代替该约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则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雇主为该工作人员实际支出的一次往返工作人员所在地和上述被替换人员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船票、火车票的票款和合理且必须的住宿费用。 |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适用人群】
(1)投保人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依法具有签订合同资格的其它机构;
(2)被保险人(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70周岁,3人起保,职业须为1-2类,具体职业详见《通用职业类别表》;
(3)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保障区域】全球(不含古巴、伊朗、叙利亚、朝鲜、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卢甘斯克、顿涅茨克、乌克兰、俄罗斯、白俄罗斯)。
【旅行说明】本合同所称的旅行仅指被保险人经其雇主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旅行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往来其日常居住地与日常工作地或被保险人的个人旅游或旅行。
【医疗补偿说明】若任何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于境内发生下述医药费用:
(1)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其返回境内后需接受必要治疗,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在境内医院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2)被保险人于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进行必要治疗,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在境内医院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保险公司按下述规定补偿该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对其在医院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将以下列方式确定的限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
1.在上述第(1)项所提及的情形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10%)为限;
2.在上述第(2)项所提及的情形下,若属意外事故,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属罹患疾病,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对其在医院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将以下列方式确定的限额为限按如下公式补偿被保险人:
1.在上述第(1)项所提及的情形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15%)为限;
2.在上述第(2)项所提及的情形下,若属意外事故,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零五(105%)为限;若属罹患疾病,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医药费用补偿金=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为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该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注: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若被保险人拥有且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需扣除被保险人任何已取得之医药费用补偿。
【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500万元。每一意外事故的总赔偿限额是指对任一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于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及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项下支付的赔付金总额的最高限额。如在任一意外事故中,该总赔偿限额低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则保险公司将根据总赔偿限额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比例赔偿予每一被保险人。
【理赔说明】若某一被保险人投保的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及双倍给付意外伤害(公共交通意外)保障(如有)的保险金额之和达到人民币1500000元,经保险保险公司确认同意承保后,该被保险人自投保人为其申请投保次日零时起获得被保资格。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须提供年薪收入证明,在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及双倍给付意外伤害(公共交通意外)保障(如有)下的保险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当年年薪的十倍。年薪指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当年应从投保人处所赚取的年度总收入。
【重要提示】
(1)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保险条款可通过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获得或登录保险公司网站www.aig.com.cn查阅。您可致电客服务电话致电:4008208858或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询问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请确保您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
(2)本保险单与投保单、报价单(如有)、保险条款、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美亚附加仅承保商务旅行条款(2022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2061524061
- 2、美亚附加经济制裁责任免除条款(美亚财险)(备-其他)【2019】(附)017号
- 3、美亚附加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条款(2022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2022521253
- 4、美亚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22061524041
- 5、美亚附加旅行双倍给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2062203761
- 6、美亚附加旅行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22年第二版)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2022521233
- 7、美亚附加旅行运送和送返团体医疗保险(2019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19121811322
- 8、美亚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团体保险(2019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121811232
- 9、美亚附加旅行每日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2019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121811202
- 10、美亚附加旅行行李延误团体保险(2022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2062814713
- 11、美亚附加旅行慰问探访费用补偿团体保险(2019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121811302
- 12、美亚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团体保险(2022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2122022022521163
- 13、美亚附加旅行取消团体保险(2019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121811212
- 14、美亚附加旅行延误团体保险(2022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2062814693
- 15、美亚附加旅行个人钱财团体保险(2019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2122019121811122
- 16、美亚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团体保险(2019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0922019121811142
- 17、美亚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团体保险(2022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2022521313
- 18、美亚旅行商业设备租赁费用补偿保险(2019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0612019121811032
- 19、美亚旅行工作人员替换费用补偿保险(2021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1912021020815101
- 20、美亚旅行员工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2019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19120191218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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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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