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寿险〔2012〕418号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国华法律责任人资格核准的请示》(信诚〔2012〕67号)收悉。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核准张国华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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