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于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该市全民医保体系日趋完善。
据悉,该《补充规定》不仅明确界定“非从业居民”含义,而且要求该类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值得注意的是,按月缴纳综合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其最低缴费基数可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据介绍,深圳还对参加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居民,给予医疗保险费财政补贴,当中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10元;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20元。该补贴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于2008年初被广东省列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并被要求年底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参保率达100%。该《补充规定》的出台,解决了该市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保障了户籍非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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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所界定的“非从业居民”,是指年满18周岁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深圳户籍无业人员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按月领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障的深圳户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