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近几年地震的发生有些频繁,为了给可能遭受地震维护的人们提供一份保障,构建地震保险制度很有必要。该如何构建这一制度呢?我们认为应当从法律法规、核心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条款费率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整体框架规划。
第一,制定一部地震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关于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巨灾和地震灾害保险的规定,抓紧制定一部有关地震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由国务院出台有关地震保险的行政法规,如《地震保险条例》应是比较可行的做法。
第二,设立一个地震保险核心机构。地震保险核心机构是地震保险制度的中心枢纽,建立适当的核心机构是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从国际经验看,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中国可以考虑设立类似台湾地震保险基金的“中国自然巨灾保险基金”,先从住宅地震保险做起,待条件成熟之后再考虑将洪水、台风等其他自然巨灾包括进来。
第三,设计一个政府支持的、多层次的地震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在这个分担机制中,具体如何分配风险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但可以明确的是,它包括几个重要主体: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人、资本市场和政府。这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中国,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类似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三层次风险分担机制。这其中,政府需要担当两个重要责任:一是直接参与地震风险的分担,如在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二是为“中国自然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财政担保。
第四,设定一个条款费率合理的地震保险保单标准。在中国,地震保险的条款费率设计可以考虑以下几点:首先,采用全国统一的地震保险条款,设有合理的保单免赔额和赔付限额,限额以上部分通过补充性的商业保险解决;其次,根据基本风险大小(如所处区域、建筑材料等),地震保险基本费率采用级差制,同时允许根据保险标的具体状况(如建筑年限、抗震等级等),使用费率折扣;最后,合理划分毛费率中的纯费率和附加费率。
第五,建立一套鼓励公众参与的地震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在地震保险究竟应当采取强制还是自愿方式的问题上,我们认为,由于强制保险对政府公共治理具有较高要求,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还是应当主要考虑采取自愿或部分强制的方式,而不能采取完全强制的方式(完全强制的一个典型例子土耳其,必须购买强制地震保险才可申请住宅产权登记;部分强制是指,若购买住宅财产保险,则强制购买地震保险)。当然,与此同时,需要一套激励约束机制来鼓励公众参与。从中国情况看,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税前扣除优惠,对采取抗震防灾的保险标的提供费率折扣,对申请国家财政信贷支持的项目可考虑要求投保地震保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