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并根据投保额决定补偿额,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属经济性质。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生命的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分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投保的长短。
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6、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而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