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这意味着城镇非从业居民“老有所养”有了制度保障。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套,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要继续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参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家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个人缴费之外,政府将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后,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应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