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为解决好省直企业职工大额医疗费用问题,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下发《关于省直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进一步完善省直大病保险政策。 根据《通知》,省直大病保险的参加范围是参加省直医保的企业,以及参加省直医保但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省直大病保险单位的全 部人员(包括职工和退休人员)均须缴纳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单位150元、个人20元。 参加大病保险人员,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 元。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缴费期内缴纳大病保险费用的,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不予支付;新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 位,大病保险待遇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参加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大病保险支付的,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但大病保险资金与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账核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辛辛苦苦三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是之前大家挂在嘴边常说的,现在有了社保的“大病保险”,瞄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痛点”,给予“二次报销”,还是大大方便了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