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内容作了解读。
一、《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八章内容。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办法制订依据、制度基本原则、制度模式和参保范围;第二章主要规定制度筹资模式、筹资渠道及筹资标准;第三章对个人账户的建立、计息、支取、保留、迁移和继承进行规定;第四章对支付待遇内容、条件、方式等进行规定;第五章对基金的收支、核算、监管等进行规定;第六章对制度合并后新旧办法及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进行规定;第七章对城乡居保组织管理进行明确;第八章为附则,规定办法生效时间。
二、突出亮点
《实施办法》在保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本着城乡统一,完善政策,增强吸引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我省试点实践和兄弟省市的经验,在提高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等方面有新突破。
(一)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和扩大不同缴费档次之间的差距。《实施办法》规定,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一是适当提高了最低缴费档次的标准。最低缴费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这是在我省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水平后,引导城乡居民也要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联系的原则,适当增加个人的缴费,也有利于参保人通过较高标准的缴费,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提高养老待遇水平,另外也方便参保人按月缴费。二是适当拉开高低档次之间的差距。在缴费的十个档次中,最低档次和最高档次相差30倍。由于城乡居保完全由参保人自行选择缴费档次,设立一、二个较高的缴费档次,既可以适应我省区域发展差异大的实际,满足部分缴费能力较强的参保人的需要,又不影响大多数居民的缴费。
(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5元,比过去提高了10元。目前全省已经按这个新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三)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十分必要,有利于解决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实施办法》在总结借鉴本省一些地方和部分兄弟省市的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以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
(四)关于有关制度之间的衔接转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后,原来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与新制度的转换比较简单,将参保人原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即可。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问题,由于国家已明确将出台有关衔接办法,在国家办法出台前我省不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与国家办法相冲突,待国家办法出台后我省再结合本省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因此《实施办法》只是原则性地提出按照国家办法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