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版)有哪些免责情况?
1、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今天的文章关于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版)的免责情况的介绍,所以大家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它的免责条款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