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投保年龄: 0至59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健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万元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1)如果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其中,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提供的比例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前述各项补偿以下均称为“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给付比例+20%)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本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 | 100元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交通费用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百元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