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岁 投保限额: 最低投保金额10000元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基本D款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