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附加福利 C 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6并经医院7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 2万元 |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2万元 |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