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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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 1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100%进行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按 80%进行给付。同一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