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投保年龄: 28天至59岁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附加金生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3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当天)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返还所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并根据保单经过天数按2.5%的年利率以单利方式计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人保健康金生无忧个人护理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2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维护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12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含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当天),每满3个保单年度,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健康维护保险金。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06 | 被保险人在60周岁后(含60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3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且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且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返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不包含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并根据保单经过天数按 2.5%的年利率以单利方式计息,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 在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豁免其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期间,若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投保人自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继续交纳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