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倾情守护意外伤害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万元*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具体见附录)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附录中所列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